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档案利用制度

  • 发布时间:2026-04-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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档案利用制度

  一、学校综合档案馆馆藏档案,主要为本单位教学、科研、管理服务。

  二、本校教职工因工作需要利用学籍和一般文书档案的,可直接到档案室查阅利用。外单位或本人需要查阅利用本校学籍和一般文书档案的,应持单位介绍信、协查函或个人身份证、毕业证,如代办者,另加上委托书、双方身份证复印件,经档案馆工作人员同意后方可查阅。

  三、本校档案一般只能在阅览室查阅。因工作需要而需借出者,须经档案馆负责人同意,并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借出。

  四、如需利用的档案涉及重大的问题或党和国家机密的,须经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批准;涉及未公开的技术秘密须经科研主管部门领导同意;涉及会计档案的,须经计财处负责人同意;专利成果档案的利用,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》的规定执行。

  五、凡属重要的、珍贵的档案和资料,应以复制件或缩微片代替原件提供利用,以保证这些档案材料的安全。

  六、凡要摘抄、复制档案材料,一般的材料须经档案馆工作人员同意;如属有保密要求的档案材料,须经档案馆馆长同意。复制的档案材料,须经档案室核对无误,加盖公章后,方可有效。

  七、凡利用档案,均应按档案馆规定办理利用手续,利用结束后,应如实填写《重庆三峡学院档案查阅登记簿》和《重庆三峡学院学历学位证明登记簿》,留馆存查。

  八、借(查)阅档案者,应自觉保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,不得转借,勾划、涂改、抽页、毁损或遗失,并不得泄密,若有上述行为者,根据情节轻重和相关规定,报校领导严肃处理。

  九、对借出的档案,档案馆要定期催还。如逾期不归还或发现损坏、丢失的,应写出书面报告,根据不同情况报校领导查处。

  十、档案馆工作人员应熟悉室藏,改善服务态度,提高服务质量,主动提供档案信息,为社会、学校、师生服务。

  十一、综合档案馆应建立完善档案检索体系,配备档案复制设备,为利用者提供便利条件。

档案阅览室内禁止吸烟或携带易燃易爆物品。

  十二、馆藏档案的开放审核,由档案馆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共同负责。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审核,由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负责,并在移交时附具意见。

  十三、向档案馆移交、捐献、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,可以优先利用该档案,并可以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,档案馆应当予以支持,提供便利。

  十四、档案馆应当根据自身条件,为学校制定相关政策和开展有关问题研究,提供支持和便利。

  十五、档案馆应当配备研究人员,加强对档案的研究整理,有计划地组织编辑出版档案材料,在不同范围内发行。

 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(本法2020年6月修订,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。)